年假及勞工假期表

  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

  外傭人口數目

年假及勞工假期表

法 定 假 日

所 有 僱 員, 不 論 服 務 年 資 的 長 短, 均 可 享 有 下 列 法 定 假 日:

    (1) 1月 1日
    (2) 農 曆 年 初 一
    (3) 農 曆 年 初 三
    (4) 農 曆 年 初 四
    (5) 清 明 節
    (6) 勞 動 節
    (7) 彿 誕
    (8) 端 午 節
    (9)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紀 念 日
    (10) 中 秋 節 翌 日
    (11) 國 慶 日
    (12) 重 陽 節
    (13) 冬 節 或 聖 誕 節(由 僱 主 選 擇)
    (14) 聖 誕 節 後 第 一 個 周 日 *

在 法 定 假 日 工 作

如 果 僱 主 要 求 僱 員 在 法 定 假 日 工 作 , 須 作 出 以 下 的 安 排 :

如 僱 主 僱 員 雙 方 同 意 , 僱 主 可 在 法 定 假 日 或 另 定 假 日 的 30 天 前 後 的 期 間 內 安 排 代 替 假 日 給 僱 員 。

有 薪 年 假

僱 員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滿12 個 月, 便 可 享 有 有 薪 年 假。 有 薪 年 假 日 數 按 僱 員 受 僱 年 資 由 7天 遞 增 至 最 高 14天:

年 假 的 發 放

在 受 僱 滿 12個 月 後, 僱 員 須 於 隨 後 12個 月 之 內 放 取 應 得 的 有 薪 年 假。
年 假 日 期 應 由 僱 主 在 徵 詢 僱 員 或 其 代 表 後 指 定。 僱 主 須 至 少 在 假 期 開 始 的 14天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僱 員 年 假 的 日 期; 如 雙 方 同 意, 可 以 較 短 時 間 通 知。

年 假 須 為 一 段 不 間 斷 的 期 間。 但 如 僱 員 要 求, 僱 主 可 按 下 列 方 式 給 予 年 假:

如 年 假 期 內 適 逢 休 息 日 或 法 定 假 日, 該 日 應 視 作 年 假, 而 僱 主 必 須 為 僱 員 另 定 休 息 日 或 法 定 假 日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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